绿色家具产业联盟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家具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践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技术改造、环境治理、优化升级”的行业发展指导思想,本着“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根据《绿色家具产业联盟章程》有关精神,制定《绿色家具产业联盟公约》(简称:《联盟公约》)。
第二条 宗旨:“绿色家具、创新发展、提升品质、引导消费”。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联盟公约》只适用于本联盟成员单位。
本联盟依托广东省家具协会、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按照“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原则,由家具、涂料、人造板等行业的优秀制造企业,以及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
第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本联盟领导小组作为本《联盟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本联盟领导小组由广东省家具协会、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及木制品检验站、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等联合组成。
本联盟接受各级经信、商务、环保、质监、安监、工商、消委、林业等政府部门业务指导或委托,开展绿色家具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盟功能
1、围绕家具产业升级需求择优联合。着力打造家具绿色、环保、生态、可循环发展的产业链,注重严把家具原辅材料的源头质量关,强调设计、材料、生产、成品、营销、服务全过程的绿色,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强强联合,实施家具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自律的良好市场环境。
2、围绕家具消费升级需求引导消费。着力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誉水平更高的绿色家具资讯和联盟成员信息,引导消费者择优选购联盟成员的绿色家具、绿色涂料、绿色人造板,向消费者提供绿色消费体验。
第二章 联盟自律守则
第六条 倡导自觉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行业信誉。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家具产品全产业链符合安全、质量、环保等要求,不生产、采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
第八条 倡导自觉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 倡导自觉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并完善行业、企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自觉协助、配合、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家具行业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检查工作。
第十条 尊重行业规范,爱岗敬业,肩负起中国家具行业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的重任,实现质量强国、文化兴邦的中国梦。
第十一条 倡导重视原创设计,反对粗制滥造和模仿抄袭。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对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原创设计的主导地位。坚持创新设计,勇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科技、新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家具创新之路。
第十二条 倡导加强行业沟通交流,积极参加行业交流会、设计竞赛、设计展览会、设计沙龙等活动,发挥产业联盟优势,提升行业国内、国外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倡导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反对采用有损行业发展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抵制行业不良风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当本联盟对成员评价出现不合格项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时,相关成员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本联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降级处理、停止使用联盟标志、取消其成员资格等内部处理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本联盟成员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消费纠纷时,应主动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有效地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纠纷再次出现。
第十六条 本联盟成员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消费纠纷时,应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环保、安监、消委等部门依法检查、调解、处理工作;本联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降级处理、停止使用联盟标志、取消其成员资格等内部处理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七条 本联盟成员有权在行业内外宣传、推广本《联盟公约》,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联盟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约执行机构有权对执行本《联盟公约》成绩突出的成员给予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有权对一般违规违约的成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要求一般违规违约的成员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违规、违约的目的。
第二十条 公约执行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继续违规违约的成员采取联盟内部通报、或通过行业杂志网站通报、或向联盟建议开除盟籍等措施,以维护《联盟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公约执行机构有权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企业或个人,尤其是涉及恶意抄袭、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政府和司法部门查询、取证,直至以法律起诉的形式予以制裁。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公约》由公约执行机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公约》执行过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规定等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公约》于2016年8月 5日发出,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