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进一步提高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水平,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均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本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基础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梳理后按程序报送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后,及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在拟订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拟订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前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并提交贸易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
第八条 省商务厅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贸易政策是否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公平贸易、市场准入原则以及我国政府须遵守的其他与贸易有关原则、规则等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
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征求商务部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省商务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的合规性意见。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具体负责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指导,做好合规性评估、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