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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
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2-10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健全完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必须创新供给模式,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

(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同时,加强行业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同时,注重推进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环境监测市场准入、竞争、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促进优胜劣汰,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明确权责,强化监管。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或个人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在购买、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保障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省环境监测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市场准入。

1.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设立深圳、佛山、东莞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

2.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重点围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企业或个人委托等需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试点地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二)市场培育。

1.加强财税支持。在保障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扩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范围和规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监测服务业,带动建立多元化环境监测服务投入机制。允许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除项目外包外,也可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租借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推进企业自行监测。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重点排污企业对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环境监测。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其他排污企业可参照执行。

3.加强人才培养。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培训,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4.提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热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服务水平,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并向环境监测综合服务延伸。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对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优先予以考虑。

(三)市场运作。

1.规范监测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以便追溯。

2.明确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范围内,对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3.签订合同保障供需权益。委托方应及时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各地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5. 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公布委托方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

(四)市场监管。

1.加强监督管理。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结合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性措施。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严惩违法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严查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方不得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并通报CMA证书发证机关。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各类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宣贯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促进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

4.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业务能力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承接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的业务,应及时公开承接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身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完善政府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按规定对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绩效开展绩效自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社会化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立法。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