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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21-3-1     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家具网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转载广东人大网《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家具协会秘书处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3月8日)。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18楼   
  邮编:510440 传真:020-83804447 联系电话:020-83860378、83805153。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推动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与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工艺美术,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新兴工艺美术。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制作生产,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品种和技艺。新兴工艺美术是指融合了现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促进本地区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资金对本地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和相关协调、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工艺美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和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作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表彰与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为工艺美术事业的继承、保护、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七条【认定制度】 本省对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评审认定事务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并做好指导、监督。

第八条【提出申请】 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提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申请。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可以向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提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如实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等材料。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认定为工艺美术珍品。申请认定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如实提交作品实物照片及作品材质说明、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材料。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工艺美术大师。申请认定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如实提交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材料。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  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从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一条【回避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一)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亲属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考核、打分、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参评名单等,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和实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将拟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三十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承担评审认定事务的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评审认定】 经评审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经评审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津贴支持】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专项津贴。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授艺补贴。

第十六条【履行义务】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加与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撤销称号及收回证书】 对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的;(三)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第十八条【地方评审认定】 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需求,开展本市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濒临失传工艺美术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发掘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扶持和帮助濒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二十条【品种技艺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三)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二十一条【保密规定】 工艺美术生产、研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珍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博物馆等专业场馆,或者根据需要建立工艺美术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征集、收购、收藏、展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工艺美术珍品的所有权人、保管人,对该珍品负有保护和宣传义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本省工艺美术专业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工艺美术专业场馆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署名保护】 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使用个人标识,使用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不得为谋取个人名利为目的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及称号。

第二十四条【创办企业或个人工作室】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经依法登记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创业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可以将地方工艺美术常识列入地方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鼓励学校为校园普及工艺美术知识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设置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开展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和传承研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工艺美术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工艺美术体验、培训活动。鼓励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产业园区与院校建立工艺美术人才培育及产学研合作基地。

第二十六条【人才引进】 鼓励和支持工艺美术相关单位从国内外引进工艺美术人才。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工艺美术人才到本省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  引进的工艺美术人才,可以申请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我省入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

第二十七条【人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鼓励工艺美术相关单位支持工作人员申请工艺美术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鼓励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技艺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非遗传承人申报】 鼓励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申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原材料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工艺美术品所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  鼓励种植、养殖与工艺美术品制作材料相关的植物、动物。鼓励开发和使用稀缺性原材料的新型替代材料。

第三十条【特色区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设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等工艺美术特色区域;鼓励将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成为工艺美术特色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对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具备条件的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场所等特色区域,纳入工业旅游范围。工艺美术特色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工艺美术交流平台,举办创新成果展览、创意设计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支持工艺美术企业、行业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国内外展览、交流、研修、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特色文化村镇建设】 支持在工艺美术集中的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艺美术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工艺美术产品。

第三十二条【区域特色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求,采取措施重点扶持、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可以将地理标志用于工艺美术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活动。鼓励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品牌。

第三十三条【支持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场地、信贷担保、交流合作、展览展示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鼓励创新】 鼓励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创新传统工艺美术表现形式,开展跨行业合作,开发具备地方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衍生品和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特色工艺美术经营市场统一规划,培育、规范工艺美术品及原材料交易市场,支持交易平台、交易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建设。鼓励结合当地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工艺美术销售网点和专业市场。鼓励工艺美术电子交易平台发展,引导工艺美术企业开展网上定制、网上拍卖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促进生产服务】 鼓励工艺美术行业组织、企业建设检测、鉴定、评估专业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工艺美术经纪业务。工艺美术行业组织可以开办工艺美术经纪人培训课程,搭建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与经纪人交流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工艺美术企业的融资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质量标准】 工艺美术行业组织、企业等应当制定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可以参与制定完善工艺美术行业产品标准。鼓励工艺美术生产、经营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支持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企业应用防伪标识、可溯源技术,建立工艺美术作品、产品信息大数据平台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工艺美术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实现工艺美术作品、产品、技术、工艺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九条【宣传推介】 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可以编制工艺美术相关宣传手册,采取全媒体方式推介,及时对宣传手册进行更新。鼓励有关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单位为工艺美术宣传推介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国际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带一路”建设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等需要,加强国际交流和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合作,促进工艺美术产业以及产品拓展国际市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骗取认定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的,由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冒用名称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为谋取个人名利为目的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社会组织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评审认定工作中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和实物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第四十四条【政府部门责任】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