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8 来源:广东家具网
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在家具市场、门店购买的家具等木/竹制成品须凭销售发票运输,进口木材凭有效海关证明或销售发票运输。 为进一步规范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制度,广东省林业局就我省凭证运输木材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原材类:原木、原条、原竹(不纳入采伐管理的竹种除外),锯材类:板材、方材、条材、线材、剖开材、枕木,板材类:单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旋切板,竹材类:竹筒、竹杠、竹片、竹篾,未包装过货物的包装箱/板、木/竹制门窗/框,从木材加工企业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含0.5立方米)的木/竹制成品等凭木材运输证运输;在家具市场、门店购买的家具等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进口木材凭有效海关证明或销售发票运输,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从外省运进(经)我省的木材及其制成品按起运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加工剩余物(边皮废料、木粒、木粉、木糠、刨花等);已使用过的旧模板、旧木材、旧门窗;个个随身携带或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不超过0.2立方米或原竹10根的自用木竹制品则不需凭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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