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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家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规范广东省家具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家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家具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广东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广东家协)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推荐性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广东家协团体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宣贯、复审和修订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领域的标准化服务活动,促进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五条 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的编写要依据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吸纳科技创新成果,并实践证明成熟使用,制修订工作应符合规定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或严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标准编制规则,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行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方针,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相配套,组合成家具行业标准体系;

(六)优化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行业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七)基于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自律、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检验技术、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中的需要及发展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优先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行业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八)根据科学、自愿、公开、公正和协商一致以及满足行业发展创新需要,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学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代表均可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充分反映社会各方的共同需求。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制定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服务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广东家协负责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的立项、批准和发布;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以及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组织、协调、统筹、管理等工作,广东家协代号的缩写是GDFA。团体标准的技术审定由广东家协团体标准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标准化工作领域服务,熟悉标准化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我国标准制定的通用要求,且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检验(测)、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的技能等级。

第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构成,如:“T/ GDFA 0001-2023”。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所示:

第九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 GDFA 0001-2023/ISO XXXX:20XX。

第二章  职责与范围

第十条 广东家协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复审等技术工作。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管委会秘书处)设在广东家协办公室,并由广东家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常运作及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广东家协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广东家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宣贯执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广东家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职能如下:

(一)标准化决策。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

(二)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三)根据协会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

(四)起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

(五)标准技术工作管理协调。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程、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组织的联系等。

(六)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组织具体标准的起草;团体标准的审查;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和废止;团体标准的实施。

(七)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

(八)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职责,保障外资企业能够公平参与本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广东家协团体标准范围包括:

(一)管理标准。包括行业管理标准、产业园区管理标准、企业管理标准等。

(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和标准化工作规范,也涵盖技术管理、生产组织产业或产品分类标准、亟待发展的技术和工具开发,或技术基本成熟,且适宜在行业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技术及评定标准等。

(三)工作标准。促进标准化工作行业自律的管理、评价、服务类标准等。如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建设、知识体系和培养方案开发等。

第十三条 广东家协可与其他团体组织或技术机构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提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复审、修订和废止等联合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化管理整体统筹协调和标准研制等管理工作,并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立项、编制和审查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须由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并填写《GDFA团体标准编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立项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会员单位提出;

(二)由会员单位联合3家或3家以上单位提出;

(三)由协会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提出;

(四)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

第十七条 管委会秘书处根据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专业性质,组织委员会至少四分之三的专家对《GDFA团体标准编写立项申请书》以会议形式或函审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必须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立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官网公示30天,如无异议,由协会批准,发文立项。

第十八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并由协会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签订《GDFA团体标准编写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团体标准须由3家或三家以上单位共同编写,应由协会秘书处发布共同起草人征集通知,自愿共同编写的企业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后,共同起草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编写团体标准,并确保标准编写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编写格式和体例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及相关系列标准规定要求,并有详细的《GDFA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征集意见:

(一)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在形成标准草案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标准《GDFA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和编制说明及有关资料,经广东家协秘书处审核通过,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信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发函数原则上要达到20个以上。

(二)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30天)。被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三)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提交、审议:

(一)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GDFA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等资料,由广东家协秘书处确定后方可组织审查。

(二)广东家协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广东家协秘书处组织行业领导、专家及相关单位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审查专家不少于专家委员会四分之三人,且为单数。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及个人不参加表决。

(三)采用会审方式审查时,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团体标准审查资料提供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标准起草单位。

(四)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会议情况,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并编写完成会议纪要,附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由参加审查会的人员表决,并填写《GDFA 团体标准投票单》(见附件7),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会审通过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五)若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时,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至少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团体标准审查资料提供给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标准起草单位。发函数要达到12家以上(起草单位除外),由参与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填写广东家协《GDFA 团体标准投票单》,并反馈至广东家协秘书处,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协会秘书处应对审查会意见或函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填写《GDFA 团体标准审查意见单》(见附件8)。

(六)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申请终止计划。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标准项目。

第二十三条 报批稿形成、审查:

(一)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查。协会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团体标准报批稿再次进行标准文本格式和技术内容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确认。

(二)对不符合编写规定及审查要求的,协会秘书处将团体标准报批材料退回给团体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将被终止。

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签署后,协会秘书处按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统一给予编号。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告予以发布。协会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并刊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广东家协网站。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符合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由广东家协统一管理,鼓励行业推广使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协会秘书处发文公告。

第三十条 制修订广东家协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其版权归广东家协所有。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由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发行、宣传、培训和对标准应用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家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采用团体标准需向广东家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登记备案表即《GDFA 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使用团体标准登记表》(附件9)。广东家协官方网站定期公示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广东家协应开展相应的实施和推动工作。

(一)组织发行团体标准,通过公告、官网、微信公众号、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组织会员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团体标准的培训。

(三)开展跟踪服务。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会议、函件等各种方式收集、整理团体标准的应用情况,了解掌握团体标准使用中的不同意见,根据意见开展复审、转化申报升级行标或国标、作废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三十六条 广东家协对由应用本协会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计算时间为从批准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批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编制时间的,由编写单位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能完成编制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员等,或需撤销项目的,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向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退回标准起草组修改完善的,可自动延期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七章 复审

第四十条 广东家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广东家协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复审。

第四十一条 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广东家协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GDFA 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0)。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复审由秘书处审核,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投票表决,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作废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函审或者会议审查。审查结束时,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填写《GDFA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1)。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广东家协团体标准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广东家协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订的广东家协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修订的广东家协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完成时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广东家协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广东家协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四)复审结果由广东省家具协会以公告形式在官方网站(广东家具网www.chinagdf.com.cn)上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表决时,填写《GDFA 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见附件12),必须参加复审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中的任何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相抵触,或者有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并且需求和可行性评估表示修订可以进行时,秘书处应启动标准的修订。修订标准程序和制定新标准的程序一致。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的年号。

第四十七条 需作废的团体标准,由广东家协理事长签署广东家协团体标准作废公告。

第四十八条 复审结果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广东家协网站上公告。

第八章 涉及知识产权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由广东家协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其著作权属于广东家协所有。

第五十条 广东家协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一至四项权利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永久受到保护;五至十七项属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一条 除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广东家协会员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采用团体标准,应当同广东家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广东家协的版权许可。合同内容应载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付酬标准等。

第五十二条 侵犯团体标准版权的单位或个人,广东家协有权责令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投诉直至通过法律渠道,依法追究侵权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团体标准若涉及知识产权,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秘书处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团体标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五十五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第1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知识产权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秘书处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许可的,广东家协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团体标准,并责成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启动修订该标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已经向秘书处提交实施许可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且该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书面许可的约束。

第五十八条 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秘书处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标准起草组的资助;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提供技术和经费等资源支持。

(三)协会可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四)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广东家协有关标准出版销售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团体标准由广东家协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广东省家具协会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家具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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