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
—— 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经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URNITURE ASSOC.”,缩写为“GDF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社会经济团体,经注册登记为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是全省性的家具行业组织,由家具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本协会是为维护行业、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以“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办会宗旨。以“携手合作 共创辉煌”为办会精神,以“创新驱动、技术改造、环境治理、优化升级”为行业指导思想。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本协会和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委托工作和购买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开展全省家具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18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主要是调研家具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质量、设计及设计师考评,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具体如下:
1、及时向会员宣传与本行业有关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2、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全省家具行业的发展方向,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提供制订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咨询服务。
3、推动实施名牌战略,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评审工作,参与中国驰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4、推动特色区域经济发展,经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参与中国和广东省特色区域的培育、评审工作,并做好表彰、宣传、推广工作。
5、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广东省行业创新研发中心的论证、组建、验收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技术进步。
6、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辑行业报刊、资料、网站,努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标准、商品、出口信息,对外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项目的咨询服务。
7、宣传、贯彻国家、国际标准,参与起草、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参与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OM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参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
8、促进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外展览、行业论坛、专题讲座,参与专业市场培育、推广,协调国内贸易活动;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与广东省内各地市及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9、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出国考察、出国展览;邀请国外企业或买家来华展览、采购,为会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与国外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0、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遵守。
11、促进设计水平提高,开展设计培训、设计沙龙、设计比赛、出国学习,以及设计师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企业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工作,提高我省家具行业设计水平。
12、建立会员企业档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开展资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会员企业发展战略的调研、论证工作,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13、组织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外对华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采取保障措施的应诉活动;参与行业反倾销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对国外来华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诉讼活动。
14、代表本行业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决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
15、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转移、委托的工作。
16、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凡省内从事家具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从事家具设计、科研、质检、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地方协会;其中,地方协会在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相关费用后,其单位会员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2、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有关院校领导、专家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如顾问);为表彰本协会历任会长(理事长)对协会的贡献,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其为本协会的永远名誉会长。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3、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中会员资格;
4、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表》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
2、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授权秘书处审批会员资格;
3、缴交当年的会费;
4、由秘书处发给《广东省家具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可同时参加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担任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担任副会长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3、担任理事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500元;
4、普通单位会员、监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5、担任理事、会员单位的教育、科研、检测、媒体等单位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铜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11、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党总支、行业联合党委。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本协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活动场所、经费支持。本协会每年按照会费收入总额的3%划拨党建费用,用于支持党建活动和党务津贴。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协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协会贯彻落实,确保本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企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3、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培养、发展优秀员工入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招聘新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中共党员;
4、支持本协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5、加强对本协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6、领导本协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形成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的工作合力,团结全体员工努力完成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7、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协会人才队伍建设;
8、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四条 在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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