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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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